为吸引 外商(含港、澳、台)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 或协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5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第三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省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 投资规模、科技含量、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情况,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
第四条 依据邮发[2013]48号文件规定
1、境内外资本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登记收费(证书工本费)按邮发[2013]48号文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 亿元(2000万美元)及其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元(800万美元)及其以上),从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备案到竣工投产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及相关经营服务性和登记收费实行“零收费”。
3、对市场、物流、商贸项目等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登记收费等,按邮发[2013]48号文附表中规定的优惠标准执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总额亿元以上,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房地产除外)可参照“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高效农业项目 以及并购市内企业项目 和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 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六条 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且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的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比照条件及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 500--8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 即前三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800 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
第七条 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销售满一年且工商年检为A级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其中,新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按邮政发[2011]113号文执行。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者开通项目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并实行“绿卡”保护。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其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等条款,不再享受或部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