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少裁员或不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2021年。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对扬州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工程建设先进企业暂缓或者免缴当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工程建设企业,竣工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全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从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中列支。(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四)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积极开展跨省、跨市劳务用工对接,帮助外地务工人员来邮就业,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开展跨省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与职工输出地信息对接、运输对接、推动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来邮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较大的,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引导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现代农业建设,从事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农业等行业,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扩大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2020-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确保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和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比例达到省市有关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并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籍贯在我市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或转入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鼓励乡镇、园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建立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积极培育创业培训项目纳入省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财政补贴目录。巩固发展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减免。对吸纳人员较多的服务业商业综合体给予人员保险、社保等扶持。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初始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初始创业补贴5000元;租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的还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通过创业带动他人就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根据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发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九)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推动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支持各乡镇(园区)根据自身优势重点打造1-2个具有持久竞争力的制造业行业,修改完善工业经济“百亿航母十亿方阵”三年培育行动计划,突出整合资源、提升能级、改善生态,推动重点集群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和市场消费。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供给,推动消费提档升级。落实稳外贸稳投资政策,放大投资拉动效应。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提升就业质量。大力发展“四新”经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建立4家国家级、20家省级、200家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大力发展“5G+工业互联网”,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加快5G通信网络和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计划,拓展优质就业新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技能提升行动
(十一)扩大培训规模。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年度全市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培养100名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补贴政策。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创新培训方式和渠道,积极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可纳入补贴性培训课时统一计算,有效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相应增加培训成本支出。加大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的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开发和发布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实做优就业服务
(十四)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加大岗位信息推送力度,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落实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积极对接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全面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政策咨询,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维护就业公平,防止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就业歧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十七)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给予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20年2月份我市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即750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20年2月份我市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0%,即450元/月。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加快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低保对象,可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就业工作机制
(十九)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政策举措,加大舆论宣传,选树先进典型。对就业工作任务完成好、政策落实快、创新力度大的地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要加大政策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抓好就业统计,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建立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高邮调查队牵头,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舆情监测研判,把握舆论导向,稳定社会预期。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牵头,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