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的部署要求,着力打造创新平台、汇聚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集聚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明确科技产业综合体产业定位,提高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先进科技园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完善出台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
(1)以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生命健康产业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产学研合作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
(2)各类投资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创投、风投、基金、保险机构等。
(3)初创型或成长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优先引入物联网、电子商务、工业设计、试验检测、科技展览等新型企业。
(4)高校院所或科技型企业设立的总部及研发实体,包括“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总部、销售中心等。
(5)为园区配套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律师、环评、培训教育、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代理、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6)各类中、小型科技企业或处于开办期、项目启动期需要临时办公、研发、试验场所的企业。
2、项目要求
(1)在开发区辖区内注册和开票纳税。
(2)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驻对象相关要求。
(3)入驻研发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发实体,研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处于中试或小批量试制阶段。
(4)入驻企业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队伍以及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有专利技术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成果,项目技术来源必须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6)项目技术和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
(7)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行资金。
(8)产品开发及生产过程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排放,无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租赁管理
1、租金标准
(1)A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大楼南侧区域11元/平方米/月、北侧区域9.5元/平方米/月。
(2)B区(企业孵化区):一层7元/平方米/月,二、三层4元/平方米/月,四、五层3元/平方米/月。
(3)C区(企业加速区):一层7元/平方米/月,二层4元/平方米/月,三、四层3元/平方米/月。
2、租赁保证金:多层厂房、科研楼用房不少于三个月租金。保证金在退租结清账目时全额退还。
3、租赁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4、公共费用分摊:园区物业服务分为一般性物业服务、定制式物业服务和星级物业服务三类,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合理收费;公共用电、用水等费用实行分流计量;物业及其他公共费用按租赁面积进行分摊(科研楼不再另行收取)。
三、帮办服务
1、“一站式”服务
由专门机构代办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企业迁入手续及年检,提供会计律师、培训教育、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优质中介服务;提供先进的网络信息及智能化管理服务;全天候24小时保安,高标准保洁服务,高品质绿化养护服务。
2、项目申报
全程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和相关资质认定。
3、一事一议
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扶持服务。
四、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已签订入驻合同的企业按原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约定终止时间。新入驻企业按《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要求执行。
2、租金补贴
对入驻企业或项目,在一定时间内采取“先收后补、分项累计、分年计算”的办法,实行优惠补贴扶持。优惠办法如下:
(1)在科研楼从事食品安全、健康食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生命健康产业产品研发、销售的生产服务型企业,以及为园区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20%的房租补贴;在多层厂房从事食品安全、健康食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生命健康产业产品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可享受20%的房租补贴。
(2)入驻企业法人为正高级职称者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享受20%的房租补贴;入驻企业法人为副高级职称者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享受15%的房租补贴;入驻企业法人为3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学历获得者可享受10%的房租补贴。
(3)入驻科技综合体企业或项目自然年内的房租,可通过入驻企业或项目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邮经济开发区留成部分进行结算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以上返还奖励超出企业当年应缴纳房租部分,不再予以奖励返还。
3、资金扶持
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产业综合体内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引进。采取“先认定,后补助”的方式,对当年获批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创业人才,在原有资金资助基础上,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奖励,根据上级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发放。
(1)对年度内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和获得省“创新团队”的团队,配套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2)对年度内获得省“双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配套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
(3)对年度内获得省“博士集聚”计划和扬州市“绿杨金凤”计划博士创业类的人才,配套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科技扶持
科技园建立“政产学研金”合作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中心”和“智能化园区服务系统”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科技创新创业技术支持;大力推进“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育模式,加快企业孵化培育进程。企业获得各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质认定、平台建设、人才引用等还将获得市、区两级科技专项政策奖励。(具体参照高邮市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人才引用政策性奖励与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奖励政策)
5、生活安居
到科技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帮助办理创办人或实施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相关人员落户我市的相关手续,协助安排其配偶工作,给予其子女入学择校照顾;入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房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6、招商奖励
对入驻项目的引进人按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引介奖励。
五、项目管理
1、项目评审
建立入驻项目评估体系,从产业类型、投入、技术、产品、管理、市场、资金等方面对拟入驻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具体内容见《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项目评估表》。
对每个入驻的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建立项目成长档案,进行分解式管理,记载从最初的项目洽谈、注册入驻、孵化服务、产业化、毕业(或清退)的全过程。在孵化企业过程中定期按照效益、创新、管理三大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以入驻企业的评估机制,把好企业入驻关;以孵化企业的评价机制,把好企业孵化关。根据对项目运行质态的综合考评,决定其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决定其是否续租、毕业或清退。
2、退出机制
在入驻企业或机构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创业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或孵化关系。对于违规对象,责令整改不力者,劝其退出科技园并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1)企业入驻时间超过36个月,且无任何滞留理由的。
(2)企业入驻时间超过24个月,在开发区无开票销售且未按时缴纳房租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孵化场地闲置6个月以上,无研究开发项目或无实际生产行为。
(5)利用孵化场地从事入驻协议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
(6)不服从科技园管理,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8)房租拖欠3个月以上和拒不交纳相关费用的。
(9)科技创业中心认为需要清退的其它情形。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