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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规〔2023〕6号)、《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规〔2023〕2号),全面提升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质效,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大制造业金融要素投入

  (一)保持信贷合理稳定增长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高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滴灌精准性,维持当前全市再贷款资金规模。鼓励政策性银行用好制造业专项贷款,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重大技术推广和重大装备应用的融资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再贷款资金优先满足制造业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非法人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更多制造业信贷资源。强化对制造业贷款等指标的监测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制造业贷款投放列入银行机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将新签约项目和省、市重大项目融资服务情况纳入考核项,强化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努力推动全市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量、制造业信用贷款增量逐年保持增长。(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银行机构严格执行传导LPR定价,巩固金融惠企降本成效。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合理制定还款计息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缓解制造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等项目的金融支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开展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持续开展金融产品宣传活动,及时发布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措施、金融产品、典型案例,便于企业“货比三家”,获取更贴合自身需求的融资方案。(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金融资源供给效率

  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机构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产权质押物范围,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增量扩面,推广探索地理标志等产权质押品和“可转贷”业务。引导银行机构与制造业核心企业合作,开展贸易融资和存货、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深化供应链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链上小微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银行机构就重大制造业项目组建银团、联合授信,结合制造业企业生命周期开展针对性金融辅导,有计划开展投贷联动,增加科创型制造业企业金融供给总量。引导制造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急需的高端生产设备,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盘活经营性固定资产。对中小微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贴息支持。(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市监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水平

  (四)畅通融资服务对接渠道

  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聚焦主导产业、做大优势产业、培育特色产业”的原则,紧扣“3+3”产业体系,围绕10条优势产业链,加强挖掘和梳理,建立我市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和重点项目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继续深入实施金融服务“一二三四”工作,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力度,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深度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制造业专营服务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对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重点企业提供专门保障,支持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构建制造业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工信局、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商务局、科技局、各乡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融资抵押担保服务

  引导银行机构拓宽制造业企业贷款担保范围,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适度提高押品抵质押率,合理提高信用贷款占比。优化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体系,依托“线上苏小登·扬E登”系统,推行金融机构贷款实现电子签章,加快抵押登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办理。积极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转移“带押过户”。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企业增信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短期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而无法向银行转贷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发展资金不超过4次(含4次);申请企业使用发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天。鼓励银行机构扩大“苏贸贷”等省普惠小微专属产品,用好“苏科贷”等特色信贷产品,落实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上限控制要求,提升制造业小微企业“见贷即保”落地效率。(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投公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商务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积极构建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市财政统筹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补贴。充分利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信贷产品,对出现风险的“苏科贷”“小微贷”等专属产品,由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省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再担保机构分别按1:2:3:4的比例承担风险。(财政局、国投公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科技局、各乡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制造业多元融资渠道

  (七)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绿色债、科技创新债等创新品种。支持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增发、配股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企业。探索QFLP基金支持制造业项目招引和企业发展。(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国投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强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政策传导,引导符合条件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充分利用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增加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外贸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降低交易成本,防范汇率风险和其他外部风险。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项扶持,发挥银行服务汇率避险的主渠道作用,推广外汇套保产品,帮助企业建立汇率中性理念。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保免费投保覆盖面,提高自费投保企业出口信保资金补贴比例,鼓励银行机构增加“苏贸贷”等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途径。(国家外汇管理局高邮市支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制造业金融稳定发展

  (九)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依托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扬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纳税、社保等非银信息的归集上报和共享应用力度。加快提升制造业企业平台注册授权覆盖面,支持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企业信用评价,开发、推广、应用有特色的线上制造业金融产品。加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以信促融”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政策优惠倾斜力度,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选聘金融业务咨询专家,积极推进金融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推行集约化案件审理模式,推动设立金融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发挥“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司法确认”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质效。加强司法、公安执法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发改委、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加强对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指标变化的监测力度,提升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力度,稳妥有序化解制造业企业信贷风险,营造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突出、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存在暂时性融资困难,且企业脱困意愿强烈的制造业企业,用好民营企业会诊帮扶等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落实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持续开展“产业链+法律服务”“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百名法官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在防范金融风险、快速实现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各乡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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