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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3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关于推动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江苏省《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夯实质量基础设施根基,促进产业质量提档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支持质量提升

  1、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办法。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扬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高邮市市长质量奖和高邮市争创市长质量奖先进单位的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2、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建设。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3、鼓励开展认证认可。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组织,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组织,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奖励2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提升行动优良案例评选活动,对于获国家级优良案例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优良案例的奖励2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

  5、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各类标准。对当年主持(排名第一)或参与制修订(排名第二到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及以上地方标准、省级及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持每项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参与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6、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对获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批江苏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批扬州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

  7、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建设。鼓励参与标准机构工作,对当年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8、鼓励参与标准贡献奖评比。对当年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或个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或个人奖励5万元。

  9、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对获得全国、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10、鼓励举办标准化活动。对当年邀请国家、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在本地召开1天以上标准论坛、重要会议的或在本地承办标准审定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一个单位当年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夯实计量基础

  11、推动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级的单位奖励10万元。

  12、对首次获批国家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13、对首次获得“CNAS”认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4、对创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5、对新建民生领域相关的重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每项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6、本意见涉及主体对象为在高邮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组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社会管理事业等。

  17、对于重特大项目,市政府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与市内现行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8、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承担。

  19、企业获得相关资金之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度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环保等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对制造业的奖励参考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意见,对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企业全额奖励,对C类企业按80%奖励,对D类企业不予奖励。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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