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推动科技赋能产业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推动科技赋能产业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聚焦产业创新,优化创新生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与服务链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激发产业集群活力
1.对于新招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后三年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拥有1件(含)以上授权I类知识产权,当年形成销售(服务)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2.对于进入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培育期内具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进行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批高企除外);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含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非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对于认定为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省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级、扬州市级备案的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专项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4.对经招引认定的符合我市“511”产业体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综合该项目研发水平、设备投入、人才储备、新品开发、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企业高管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催生企业研发动力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持续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前50强、增幅排名前20强并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研发奖补。对年度研发费用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给予补助;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以上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扬州市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研发费占比达不到要求、其他企业研发费占比低于2.5%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围绕我市“511”产业体系、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强前瞻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牛鼻子”“卡脖子”关键技术。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业,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配套奖励;对当年获批省、扬州市产业前瞻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项目且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文件落实到位;对当年获批省、扬州市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7.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每年设立重点产业关键技术专利布局项目5个,对完成项目任务的承担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实际发生官方费用的50%,对发明专利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对于当年完成的高维持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培植专利大户。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上不封顶。〔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科技局〕
8.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获得扬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承担方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扶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科研平台建设,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9.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建成的省级、扬州市级院士工作站、扬州市企业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扬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根据省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对获评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协〕
10.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点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博士后站点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分2年给予15万元人才补助;支持科技镇长团与劳模创新工作室合作共建,对科技贡献、技术改造成效显著的,给予工作室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打造“类海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的国际人才社区,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每家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新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并获上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11.加大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对于招引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邮创成国家级、省级重大产业科创平台的,按照市、乡镇(园区)两级1:1的比例,三年内绩效考核达标的,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园区)〕
12.鼓励企业与省产研院项目合作,对获得省产研院“拨投结合”项目,对与省产研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专业技术研究所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进行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创走廊建设,强化载体提质增效
14.对于未建有“双创”载体的乡镇(园区),招引入驻市内备案科创载体且通过扬州认定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项目引介乡镇(园区)5万元奖励;对于未建有“双创”载体的乡镇(园区),在市内备案的“双创”载体设立“飞地”孵化基地,且前三年绩效评价达标的,按设立乡镇(园区)实际支付房租的7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园区)〕
15.对在市外建设并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域外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前三年绩效评价达标的,按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引入、转化1个科技型项目,注册企业落地本市并实质化运营,且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达300万元的,给予所属乡镇(园区)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园区)〕
16.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绩效评价A类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对于经认定、备案的“双创”载体内在孵企业,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列统的,每认定(或列统)1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对招引博士创业项目落地的“双创”载体,同时获批扬州市级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的,每获批1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8.对“双创”载体内的孵化企业达到毕业条件并及时迁出,入驻我市产业园区并拿地自建厂区的,或到园区内购买(租赁)厂房3000平米以上实施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优先享受我市各类产业项目落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乡镇(园区)〕
(五)支持深度开放合作,推进产业协同创新
1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攻关或委托开发,对于经备案的单个项目当年实际支付产学研合作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所在企业当年至少申请1件与合作项目相关I类知识产权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实施高邮市“揭榜挂帅”“赛马”等活动,对获奖入选的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榜”支持,原则上每年支持20项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20.推动与我市“511”产业体系、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关联度高的高校院所开展“绑定型”校地合作。对于产业链主要载体板块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技术转移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机构的,每年按A、B、C、D四类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达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校地合作经费支持;对于高邮市级层面与高校院所建立校地合作关系的,根据双方协议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园区)〕
2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转移转化,对通过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专利(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等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与技术进行转移转化和应用的项目,经备案后单个项目成果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成果交易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参加扬州市级(含)以上科技人才创业大赛,对进入大赛决赛环节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并落地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科技创业启动资金奖励,获得扬州市级一、二等奖并落地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8万元科技创业启动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23.对成功申报各类国家级人才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入选省“双创计划”团队、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入选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顶尖人才、双创团队、领军人才、优秀博士的,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对当年获批省科技副总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六)支持创新要素集聚,增强保障服务能力
24.设立市级科创基金,规模1亿元,聚焦“投高科技、投高成长、投高价值”,鼓励支持各乡镇(园区)出资,基金返投不低于100%,重点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科创项目,具体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各乡镇(园区)〕
25.强化金融保障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贷款、增信、担保、租赁、保险等科技金融服务。对获得域外基金投资的本地科技型企业,且实际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款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获批扬州市以上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类项目专项科技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入驻科技孵化器孵化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单个项目三年内按实际付息贷款金额的1%—3%进行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26.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建设扬州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的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27.对经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认定通过,获得省科技创新券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1财政资金联动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8.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9.支持市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聚焦“511”产业体系创新发展,建立运行“产业创新链芯云平台”,举办产业科技论坛,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积极引入产业协同创新优质平台资源;支持建立“511”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专家智库,支持开展科技咨询认证、项目评审评估和业务培训辅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各乡镇(园区)〕
30.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拜访高校院所与创新高地、组织专家院士高邮行等产业科技创新系列活动,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增创产业创新优势,推进产业科创与科创产业双向发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科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园区)〕
二、资金预算安排
1.本政策每年预算安排9000万元,用于本政策文件及市级层面文件明确可在本资金范围内列支的科技创新扶持和奖励,以及在政策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中产生的必要费用。资金结余滚动使用。
2.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与本政策内容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执行,资金由市科创委负责统筹、协调、拨付并予以监督。
三、申报兑现流程
本政策意见由市科创办(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每年企业汇算清缴结束,6月底前,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启动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对于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直接行文兑现。
2.符合本政策条款的相关项目和企业,在申报期限内自愿办理申报手续,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3.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对奖励项目的初审、复审以及现场审核,形成审核结果,并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相关程序报批后予以兑付。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2.本政策意见若与本级其他政策支持内容重合的(含上级要求高邮市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同一人才、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条款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已享受单独政策优惠的或在本市市级层面已享受其他政策奖励的企业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类型奖补。
3.各乡镇(园区)在本政策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政策。
4.相关企业或项目如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在申报本政策支持和奖励过程中,存在基本信息、财务、票据、资质等造假及其他失信行为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纳入失信名单;(2)取消3年申报资格;(3)资金已拨付到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追回。
5.本政策意见由市科创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邮政发〔2017〕15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邮政办发〔2019〕112号)中未兑现完结的按原规定执行,其他所有政策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