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高邮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邮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设立高邮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资金”),是帮助我市中小企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规范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发挥发展资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规模
企业发展资金总规模为1亿元,由市国投公司负责运作。
二、使用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短期资金周转紧张向银行转贷困难而造成无法的实体企业、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
三、办理流程
(1)填写《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政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等相关表格;
(2)所在园区(乡镇)、贷款银行审核签字盖章;
(3)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经办人员完成贷款转贷工作。
四、使用金额、期限及费用
企业单笔申请发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到期贷款本金的8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发展资金不超过4次(含4次);申请企业使用发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天,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计算收取;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对于因超额、超时、超次占用本基金的,在需要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占用费按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收取,对占用企业发展资金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费;当天使用当天转回的免占用费。
五、运作原则
企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作。同一企业前一笔发展资金未归还的,不得再申请使用;企业未及时支付占用费的,市国投公司有权拒绝其再次使用。
六、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办理发展资金的划转、回收等工作;签订承办协议的各经办银行负责确保企业发展资金的封闭运转,并按协议约定职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到账;市人行负责审查和监督相关银行的贷款审批情况,并督促转贷银行实施资金封闭运行;各乡镇(园区)负责转贷企业的筛选核查推荐工作。
七、损失责任
由于企业或银行原因导致转贷未成功或发展资金无法及时收回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人行将追究转贷银行及企业相关责任。
八、执行期限及解释权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高邮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为规范高邮市政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发挥发展资金的作用,根据《高邮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原则上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银行出具《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见附件2)。《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需由银行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贷款银行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严格履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条款。
二、企业填写《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所在乡镇(园区)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
三、企业向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提交使用发展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四份)。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股权结构、公司核心业务、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产销状况、员工人数、公司主要优势、公司发展前景);
(2)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原因;
(3)说明使用发展资金转贷的银行及转贷金额和贷款到期日。
2、《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四份)(见附件1),申请表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和企业公章。
3、贷款银行出具的《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四份)(见附件2)。
4、企业银行贷款情况表(见附件4)、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表(见附件5)、上年度及近期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四份)。
四、企业申请材料由国投公司根据发展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审批。
五、国投公司审批后,通知企业与银行办理贷款转贷相关手续,并由国投公司与企业及贷款银行签订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见附件3)(四份)。
六、国投公司与企业及贷款银行签订“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后,国投公司将“发展资金”拨付至银行预留过渡账户,银行负责企业贷款的偿还以及转贷后将“发展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归还至国投公司“发展资金”专用账户。
七、国投公司建立政府发展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借款单位、相关银行、借款金额、借款及还款时间、资金占用费、拖欠借款情况等具体内容。